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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英網域名稱:.tw

CN網域名稱:.cn

HK網域名稱:.hk


網路中文:::台、中、港組合包條款
購買前,請務必詳閱【台、中、港組合包】之同意條款
本人(機構或個人;以下稱註冊申請人)向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申購【台、中、港組合包】時,同意遵照約定事項如下:

第一條:本同意條款為註冊申請人在本公司網頁上申購【台、中、港組合包】並完成繳費程序後,即視為您已詳閱本同意條款,並同意遵守以下所有同意條款之規範。

第二條:【台、中、港組合包】網址註冊服務之依據,如下:
        1.        台灣域名系列:網址註冊服務申請流程及事項皆遵循TWNIC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之規定,請詳閱
        2.        大陸域名系列:網址註冊服務申請流程及事項皆遵循CNNIC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之規定,請詳閱
        3.        香港域名系列:網址註冊服務申請流程及事項皆遵循HKDNR網域名稱管理辦法之規定,請詳閱

第三條:【台、中、港組合包】為本公司協助註冊申請人取得「泛用型英文(.tw/.cn/.hk)」之「登記使用權」並同時取得上述三種域名各一年使用權,其域名狀態為上傳完成。

第四條: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包含上級機關政策、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異動(例:保留字、政府機關註冊需求、域名爭議、法院判決結果)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取得「泛用型英文(.tw/.cn/.hk)」任一網域名稱之申請註冊。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變更本次訂單內容修改之權利且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變更網域名稱之資料時,依註冊申請流程填寫資料,若有包含虛假、誤導訊息、或隱瞞、遺漏任何會嚴重妨礙註冊申請人核准註冊決定的訊息,註冊申請人自行負其責:
        1.        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之資料,本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註冊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進行審查。
        2.        就註冊申請人所知,其申請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        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4.        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第六條:註冊申請人保證絕不以申請之網域名稱從事破壞網際網路(Internet)和諧及違反國家法律之行為。

第七條:註冊申請人同意【台、中、港組合包】屬性不適用消保法退貨之相關規定,一經申請註冊成功,即表示已是此網域名稱的擁有者,不得變更或取消本次訂單。

第八條:註冊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因網際網路連線瞬斷或資料庫忙碌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所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無法成功寫入註冊管理Registry資料庫,本公司不保證能取得所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變更本次訂單內容修改之權利且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九條:註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有權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單方修正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本公司並將以在http://www.net-chinese .com.tw網站公告或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之方式,告知註冊申請人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改之事實。註冊申請人若認為無法接受修訂後之新管理辦法者,應以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將所申請之網域名稱從資料庫中刪除且同意剩餘年費將不予以退還。否則,視同註冊申請人同意其所擁有的網域名稱資料繼續接受新辦法之拘束。

第十條:若註冊申請人有不遵守本同意條款、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視同違約。遇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得向註冊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說明違約事由。若註冊申請人在接獲通知7天內,不能提供書面具體之無違約證據,本公司得註銷申請人所申請的網域名稱。本公司對註冊申請人先前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構成註冊申請人證明其並未違約之理由。

第十一條:本公司將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必要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非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三人或其他人使用。

第十二條:註冊申請人同意如因未即時更新電子郵件(E-mail)等聯絡資料,致使本公司無法即時通知相關訊息,致申請人權益造成損失,註冊申請人將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註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將網域名稱之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 設定資料),公開並提供第三人在各國 WHOIS線上查詢及各項網域名稱實驗計劃使用。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本公司得視註冊申請人所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提供並顯示其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本申請條款未盡事宜,依據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址註冊名稱之國際慣例進行平衡利益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