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在申請網域名稱暨域名轉址前,請詳讀並確認您接受以下條款。 ******************************* 本人(機構或個人;以下簡稱註冊申請人)向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申購、續用、移轉、讓渡網域名稱及其他所提供之服務時,同意遵照約定事項如下: 本同意條款為網路中文提供註冊申請人申購、續用、移轉、讓渡網域名稱之依據。完成繳費程序後,即視為您已詳閱、了解並同意遵守以下所有同意條款及域名代理人協議書之規範。此外,當 您使用網路中文其他服務時,可能會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另行公告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此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域名不當使用管理辦法等) 均併入屬於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網路中文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網路中文之服務, 視為您已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第一條 域名申請 (一)註冊申請人知悉並同意gTLD如.com、.net、.org等通用頂級網域名稱包括但不限於新申請、續用、移轉、讓渡、爭 議等辦法係依循最高管理單位ICANN規範;ccTLD如依.tw、.cn、.hk等國家頂級網域名稱包括但不限於新申請、續用、移轉、 讓渡、爭議等辦法則依各註冊管理局規定。 (二)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變更網域名稱之資料時,依註冊申請流程填寫資料,若有包含虛假、誤導訊息、或隱瞞 遺漏任何會嚴重妨礙註冊申請人核准註冊決定的訊息,註冊申請人自行負其責: 1. 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之資料,本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註冊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進行審查。 2. 就註冊申請人所知,其申請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 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4. 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三)註冊申請人申請網域名稱,若不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DNS代管服務,則須提供2組有效的Name Server與IP位置。 (四)註冊申請人同意網域名稱服務屬性不適用消保法退貨之相關規定,一經申請註冊成功,即表示已取得網域名稱使用, 註冊申請人不得要求刪除或取消本交易,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且註冊申請人同意網域名稱申請日自網域 名稱註冊成功當日計算。 (五)註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係為網域名稱申請平台,僅將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以各形式傳送予註冊管理局遞送註冊申 請人之申請資料,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包含上級機關政策、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異動(例:保留字、政府機關註冊需求、 域名爭議、法院判決結果)等包括但不限於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取得任一網域名稱之申請註冊。註冊申請人得 同意本公司變更本次訂單內容修改之權利且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六)註冊申請人了解並同意因網際網路連線瞬斷或資料庫忙碌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所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無法成功寫入註冊 管理局資料庫,本公司不保證能取得所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變更本次訂單內容修改之權利且 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註冊申請人保證絕不以申請之網域名稱從事破壞網際網路(Internet)和諧及違反國家法律之行為。 (八)註冊申請人申請域名若使用網中代理人時,請詳閱域名代理人協議書之規範內容。註冊申請人按下同意條款頁面的同意按鍵後,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同意條款及各域名代理人協議。 第二條 域名續用 (一)因全球各註冊管理局之域名規則各有不同,考量到作業時間及時差之因素, 為維謢註冊申請人的網域名稱使用權,本公 司建議註冊申請人於域名到期前45天完成域名續用繳費作業,以避免註冊管理局因作業時間及時差之因素所造成之域名權 利損害。若註冊申請人未在域名到期前45天依本公司指示或說明進行域名續用作業,致使註冊申請人無法繼續擁有域名使 用權或須支付額外費用時,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gTLD通用頂級網域名稱逾期未續用逾八日以上時,本公司應將註冊申請人之網域名稱凍結、停止DNS解析,並將域名導引至 域名停放區。註冊申請人若於逾期後欲續用域名,自域名到期後第1天起至到期後第40天內續用域名,僅需依原價續用即可。 (三)gTLD通用頂級網域名稱逾期未續用逾40日以上時,依最高管理單位ICANN規定網域名稱進入高價贖回期,註冊申請人若欲續 用域名,單一域名贖回價格為新台幣5000元整。 (四)gTLD通用頂級網域名稱逾期未續用逾70日以上時,依最高管理局ICANN規定將進行刪除動作,註冊申請人若因網域名稱逾期 未續用致使域名被最高管理局ICANN刪除時,註冊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各ccTLD國家頂級網域名稱包括但不限於新申請、續用、讓渡、爭議等辦法則依各註冊管理局規定。註冊申請人若因可歸責 於己之因素,致使網域名稱無法繼續使用時,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條 域名移轉讓渡 (一)註冊申請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欲進行域名轉出程序時,須確認該筆網域名稱之狀態為正常使用;該網域名稱到期日若低於管 理局所規定之日期,致使域名無法進行轉出程序,或因本公司活動申請之域名欲申請轉出程序,該網域名稱須先續費後,才 得以完成轉出程序。 (二)註冊申請人進行網域名稱讓渡時,須確認該筆網域名稱之狀態為正常使用,且該網域名稱到期日不可低於註冊管理局所規定 之日期,而域名讓渡所需費用依各註冊管理局規定。 第四條 賠償條款 註冊申請人所申請之網域名稱,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故,致使註冊申請人喪失網域名稱使用權及蒙受所失利益時,本公司應賠償 註冊申請人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整。 第五條 免責條款 (一)註冊申請人有不遵守本同意條款、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視同違約。遇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得向註 冊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說明違約事由。若註冊申請人在接獲通知7天內,不能提供書面具體之無違約證 據,本公司得註銷申請人所申請的網域名稱。本公司對註冊申請人先前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構成註冊申請人證明其 並未違約之理由。 (二)若使用者透過此服務進行任何未經授權之行為,網路中文不負擔任何責任;對於他人所作之任何惡意或非法事件(包含但不限 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還有經由第三方透過服務所傳遞之文件,皆不代表網路中文之立場。網路中文對產品的適當性、可靠 與即時程度皆無代表權;即便有任何與協議相反之情事,所提供之服務皆為 “根據現狀”,且無論就事實或就法律之操作,網 路中文所提供的服務都不作任何明示或引申之保證。在此特別對商品使用,特定目的之合用性,與不侵犯第三者財產權之保證 作明示免責聲明。任何直接、非直接、附帶或必然的損害,以及造成他人於資料、利益上損失,包含(但不僅限)使用者在使用 時遇到服務相關系統、軟體、產品或網站延遲、失效,不論該狀況是否於合約當中提及,網路中文都不應對其負有法律上之責 任。 (三)部份地方法律並不允許對必然或附帶的損失作免責聲明,故以上限制也許於某些使用者並不適用。若您不同意任一部分之服務 條款,唯一解決辦法即是將域名轉出或停用網路中文所提供之服務。請注意,整份服務條款難以精確避免不明確之定義或印刷 上的錯誤,故內容會定期更新且不另行通知。若您繼續使用網路中文之服務,代表您已經詳讀並同意整份文件內容。 第六條 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同意如因未即時更新電子郵件(E-mail)等聯絡資料,致使本公司無法即時通知相關訊息,致申請人權益造成損失,註 冊申請人將自行負責。 (二)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註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將網域名稱 之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網域名稱、 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 設定資料) ,公開並提供第三人在各註冊WHOIS線上查詢及各項網域名稱實驗計劃使用。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本公司得視註冊申請 人所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提供並顯示其相關資料。註冊人同時應保證所提供之Whois訊息皆為正確,若有不實,則應以ICANN明定 之條款(RAA 3.7.8)處理之。 (三)註冊申請人有義務在網域名稱的聯絡資料(即WHOIS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DNS 設定資料)改變時,向註冊商更新資料。WHOIS資料不確實可能導致域名被刪除。 (四)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網中服務,並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 國以外之使用者,應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 不限於: A. 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 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B.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C.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或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D. 上載、張貼、傳輸或散佈任何含有電腦病毒或任何對電腦軟、硬體產生中斷、破壞或限制功能之程式碼之資料 E. 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以及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違禁物 F.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G. 濫發廣告郵件、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訊息等 H. 以任何方法傷害未成年人 I. 偽造訊息來源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傳輸來源之認定 J. 干擾或中斷本服務或伺服器或連結本服務之網路,或不遵守連結至本服務之相關需求、程序、政策或規則等,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任何設備、軟體 M. 對於恐怖行動提供任何實質支持或資源 N. 追蹤他人或其他干擾他人或為前述目前蒐集或儲存他人之個人資訊 O. 其他網路中文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五)註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有權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單方修正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本公司並將以網站公告或以 電子郵件(E-mail)通知之方式,告知註冊申請人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改之事實。註冊申請人若認為無法接 受修訂後之新管理辦法者,應以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將所申請之網域名稱從資料庫中刪除且同意剩餘年費將不予以退還。否則, 視同註冊申請人同意其所擁有的網域名稱資料繼續接受新辦法之拘束。 (六)本公司將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必要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非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三人或其他 人使用。 第七條 域名爭議 (一)註冊申請人之網域名稱受他人提起爭議時,所註冊之網域名稱之爭議管轄及適用法律依各註冊管理局規定。 (二)網路中文定義(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行為為域名之不當使用,您應同意不利用任何服務對域名作不當使用,否則網路中文將自主決 定採取適當的行動(請依不同網路行為參閱相關條款): ‧ 惡意註冊域名,或使用涉及商標侵權之域名 ‧ 濫發廣告郵件、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訊息 ‧ 利用網站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違禁物 ‧ 張貼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提醒您,違反網路中文之服務條款或各管理局之規定,可能使您訴諸法律或不經通知即終止契約、您註冊之域名,及/或任何與其相關者,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帳戶、網頁及個人檔案。若網路中文於任一個別情況中未執行本政策中之權利者,並不代表網路中文放棄任何權利。 第八條 附則與合意管轄 (一)申請人與本公司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如有未盡事情,悉依民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外,得另定協議條款補充之。 (二)註冊申請人與本公司同意,非因註冊申請人之網域名稱受他人提起爭議時而涉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